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