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 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