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 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 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 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 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