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毋以其 失穷之;自勇其断,则毋以 其敌怒之;自多其力,则毋 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 与同计,誉 异人与同行者,则 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者 ,则明饰其无失 也。大忠 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後申 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深计而不疑, 交争而不 罪,乃明计利害以致 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