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 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 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 币物,传车 马被具。而初郡 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 南方吏卒往诛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 所过县,为以訾给 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