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