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