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 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