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