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 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