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 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