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