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