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 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