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 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