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 当死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 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 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