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 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 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