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 灭南越,番禺以西至蜀南者 置初郡十七, 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 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 马被具。而 初郡时时小反 ,杀吏,汉发南 方吏卒往诛 之,间岁万馀人,费皆 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 盐铁助赋,故能 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 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