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失死则 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