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 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