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凡说之务,在知饰所说之 所敬,而灭其所丑。彼自知其计,则 毋以其失穷之;自勇其断, 则毋以其敌怒之;自多其 力,则毋以其难概之。规异事与 同计,誉异人与同行者, 则以饰之无伤也。有与同失 者,则明饰其无失也。 大忠无所拂悟,辞言无所击排,乃 後申其辩知焉。此所以亲近不疑,知尽之难也。得旷 日弥久,而周泽既渥, 深计而不疑,交争而不罪, 乃明计利害以致其功,直指是非以饰 其身,以此相 持,此说之成也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