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