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 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