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 县至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 ,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 以见之。其後人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 廷尉下其事 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千金 与狱吏,狱吏乃书牍 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 孝文帝女也,勃太 子胜之尚之,故狱吏 教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 太后,太后亦 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以 此时反,今居一小县,顾欲反邪 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谢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 使使持节赦 绛侯,复爵邑。绛 侯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,然安知 狱吏之贵乎!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