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 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 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