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 多,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 罪,寡人 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 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