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越,番禺以西 至蜀南者置初郡十 七,且以其故俗治, 毋赋税。南阳、汉 中以往郡, 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 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 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汉发南方吏 卒往诛之 ,间岁万馀人, 费皆仰给大农。 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 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