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 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 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