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 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 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