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 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 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 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