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 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 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 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 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