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 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 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 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 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