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 ,不与吏让位;受 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 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 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