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 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 。文公曰:“ 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 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 其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 公曰:“子则自以 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 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 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