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 拘当死。文公曰: 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 ;受禄为多,不与下 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 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 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 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 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 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