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 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 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 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