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 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 利。今过听杀 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 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 ,罪当死。”遂 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