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 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 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 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 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 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 听微决疑,故 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