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 :“官有贵贱,罚 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 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 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 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 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