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 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 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 非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 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 听杀人, 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 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