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 至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,常 被甲,令家人持兵以见之。 其後人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之。勃恐,不 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 千金与狱吏,狱吏乃书牍背示之 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孝文帝女也, 勃太子胜之尚之,故狱吏教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太后,太 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 冒絮提文帝,曰:“绛 侯绾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以 此时反,今居一小县,顾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谢 曰: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节赦绛侯,复爵 邑。绛侯既出 ,曰:“吾尝 将百万军, 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” 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