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 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 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 官为长,不与吏让 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 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 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 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 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 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 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 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