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 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 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 为多,不与 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 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 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 亦有罪邪 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 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 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