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 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 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 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 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 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 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 罪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 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 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