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 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 之罪也。 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 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 离曰:“理有 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 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 。”遂不受令, 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