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尉行县至绛,绛侯勃 自畏恐诛,常被甲, 令家人持兵以见 之。其後人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 治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勃以 千金与狱吏, 狱吏乃书牍背示之 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孝文 帝女也,勃太子胜之尚之,故狱吏教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 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 薄昭为言薄太 后,太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 帝朝,太后以冒絮 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 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,今居一小 县,顾欲反邪! ”文帝既见绛侯狱辞,乃 谢曰:“吏方验而 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 节赦绛侯, 复爵邑。绛侯既出,曰:“吾尝将百万军,然安知狱吏之贵乎!”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