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岁馀,每河东守 尉行县至绛,绛侯勃自畏恐诛,常被甲,令家人持兵 以见之。其後人有上书告勃欲反,下廷尉。 廷尉下其事长安,逮捕勃治 之。勃恐,不知置辞。吏稍侵辱之。 勃以千金 与狱吏,狱 吏乃书牍背示之,曰“以公 主为证”。公主者, 孝文帝女也,勃太 子胜之尚之,故狱 吏教引为证。勃之益封受赐,尽以予薄昭。及系急,薄昭为言薄太 后,太后亦以为无反事。文帝朝,太后以冒絮提文帝,曰:“绛侯绾皇帝玺,将兵於北军,不以此时反,今居 一小县,顾欲反邪!”文帝既见绛侯狱 辞,乃谢曰: “吏方验而出之。”於是使使持 节赦绛侯,复爵 邑。绛侯既出,曰: “吾尝将 百万军,然安知 狱吏之贵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