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 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 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 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 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 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 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 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 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 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 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死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