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 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 公曰:“官有贵贱, 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 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 让位;受禄为多, 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 傅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 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 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 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 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 受令,伏剑而... 更多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