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释 : 汉连兵三岁,诛羌,灭南 越,番禺以西至 蜀南者置初郡十七,且以其故俗治,毋赋税。南阳、汉中以往郡,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,传车马被具。而初郡时时小反,杀吏, 汉发南方吏卒往 诛之,间岁万 馀人,费皆仰给大农。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 赋,故能赡之。然兵所过县,为以訾给毋乏而已,不敢言擅赋法矣。 ... 更多 >>